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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我市市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的通知
发布人: 2017-06-28

 

各县区卫生计生局、民政局、市内二级以上医院

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结合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56号)、《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结合发展的实施意见》(阜政办发[2016]76号)精神,推动我市医养结合工作进展,经各区人民政府推荐,经市卫生计生委和市民政局领导商议,现确定细河区和海州区为我市市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

请试点单位结合实际,统筹各方资源,全面落实医养结合工作重点任务。要在当地卫生计生部门和民政部门的指导下,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建立部门协作、经费和人员保障机制,加强管理,确保试点取得积极进展,收到良好社会效果。

各地区要积极探索地方医养结合的不同模式,2017年7月底前启动当地试点工作,建成1--2家兼具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质与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养老机构,并创制试点工作经验或政策,形成本地文件加以推广或实施。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将会同相关部门适时组织督导调研。

联系人:市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科 马静宇 

电话:2288092

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谭海峰        

电话:5923029

 

   

阜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阜新市民政局

                      2017年6月28